赣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353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坪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限。 被告:***,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赣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花园前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78154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石城县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陈家排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7WLDY18。 2 法定代表人:***。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系上述两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赣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石城县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