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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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353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坪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限。
被告:***,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赣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花园前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78154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石城县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陈家排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7WLDY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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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系上述两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赣州市华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石城县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