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于都县华发钢管租赁部与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31民初18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华发钢管租赁部诉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都县华发钢管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都县华发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于都县华发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易忠东
代理书记员  易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