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市榕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4781号 原告:赣州市榕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90971567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村银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21878W,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赣州市榕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赣州市榕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20476元及利息(以12047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被告因承建于都工业园区***道路新建工程(上欧大道—于都大道)项目与原告签订《涵管购销合同》,向原告订购建材。2018年1月18日起,原告向被告陆续运输材料,供货完成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 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被告工地,工地所在地为于都县,于都县系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于都县,应当移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于都县,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