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发、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31民初2708号 原告方强生,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于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21878W 地址: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强生与被告**发、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发、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岭背塘内村通组公路材料装运运费和材料款共计人民币20075元,并自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随本清;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年底,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承建于都县岭背塘内村通组路塘内至两下公路的承建工程,并由被告**发负责该中标公路的具体承建工作。修建该公路时,包括原告等多人为被告修建公路提供沙石材料和运送材料,但因该工程为被告垫资工程,因此,很多材料款和运费被告无法立即支付,但被告承诺在工程财政拨款后立即支付。后该工程于2017年11月完工,期间,被告与于都县岭背镇政府补签《岭背镇整村推进村通组公路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陆续申请财政拨款,现被告方已经领取了该工程的大部分工程款,却一直拖欠着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20余万元运费和材料。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0075元。经催促,两被告均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处理,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发辩称:对于所欠款项没有异议,因为本人承建的工程款项尚未结算到位才导致未能付清原告款项,该款项应当由本人偿还,与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司未与原告方强生发生过买卖和运输关系,被告**发与原告是否发生过买卖和运输关系本司一无所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他们之间的行为与本司无关,本司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7年5月6日,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都县岭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于都县岭背镇整村推进村通组公路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于都县岭背镇人民政府将本镇塘内村的3条通组公路发包给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开工时间2017年5月8日,竣工时间2017年11月30日”。被告**发与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协商好挂靠关系,故在《于都县岭背镇整村推进村通组公路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该工程实际上由被告**发承包并负责施工。在被告**发施工期间,被告**发请原告方强生为其运输沙石、水泥等建筑施工材料。2019年8月7日,被告**发与原告方强生结算后出具了一张20075元的欠条,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欠条出具,被告**发未向原告方强生还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都县岭背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于都县岭背镇整村推进村通组公路施工合同协议书》、被告**发向原告方强生出具的欠条及庭审记录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发与原告方强生进行了结算,确认尚欠20075元,因此,原告方强要求被告**发偿还其货款及运输费用20075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算单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发经原告方强生催收后未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发应当向原告方强生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上述款项系被告**发挂靠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后施工产生的,该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之规定,并且,被告**发以挂靠企业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及相应了民事行为,故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发挂靠施工产生的债务20075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第62条、第107条、第161条、第29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方强生人民币20075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发追偿。 本案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发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