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谢竞翀,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21878W
被告:**发,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