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执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218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环城西路福城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5995890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已经执行到位4125625.56元。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7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