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65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548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发,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及第三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