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548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319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萍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319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玉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