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4民初24号
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大望高楼南堂村民委员院内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位庄乡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世熙府售楼处。
负责人:**。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分公司、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5日诉至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