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4民初24号 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大望高楼南堂村民委员院内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位庄乡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世熙府售楼处。 负责人:**。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分公司、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5日诉至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获嘉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