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2040号 上诉人: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167583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13011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 上诉人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2元,减半收取7716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66元、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淑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