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1民初430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张兴庄村059号。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安都乡沧河村80号。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