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11民初324号之一
原告:***,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