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11民初324号之一 原告:***,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