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25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赣0191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豫章支行的账户上人民币1000000元(账号:36×××93_1)。现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豫章支行的账户(账号:36×××93_1)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