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1207号
原告:江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西路以东、红谷新城北侧当代国际满庭春MOMA18#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L1DG89。
法定代表人:李家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新,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2540J。
法定代表人:颜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江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江西***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江西***能科技有限公司1475元。
审 判 长 王香芬
人民陪审员 刘晓兖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