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03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喻火生,男,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
权利人喻火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归还工程款1356000元及申报财产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27号银燕小区A栋不分单元A222室房产,但已被多案查封、轮候查封。
另查明:一、被执行人***与本案申请人***及另案债权人***于2017年9月14日达成协议即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九江市××区××路××小区××号门面作价100万元抵偿给二权利人,并办理了过户。二、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提出***、喻火生于2017年9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承诺书,公司以九江市浔阳区金鸡坡街道曹家山石化产业园拆迁安置点剩余未结工程款为限承担责任。如不足,均由另一被执行人***承担。三、2018年2月1日,我院向协助执行单位九江市浔阳区金鸡坡街道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已被扣留的工程款1387630.65元,但至今未能将协助执行款项转至我院执行款账户。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至2018年7月20日未执行135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黎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