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03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喻火生,男,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2540J。
法定代表人:万承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喻火生与***、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九江市浔阳区金鸡坡街道办事处的石化产业园(石化扩能)拆迁安置点土建工程有未结工程款被另案提取,现本案与另案已协商一致,由本案领取7270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申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另案的工程款72700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