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3423949U,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东风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刘泉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发川,乌海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699484239L,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1)内0624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2845589.2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和土地登记信息,2022年04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蒙KU××××奥迪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7××××长城牌汽车。2022年04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坐落于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蒙(2019)鄂托克旗不动产权第0××2号、蒙(2019)鄂托克旗不动产权第0××3号、蒙(2019)鄂托克旗不动产权第0××4号、蒙(2019)鄂托克旗不动产权第0××9号、蒙(2019)鄂托克旗不动产权第0××0号土地;2022年03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04月19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5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敦格日乐
审判员 郭 宇 强
审判员 赵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潘 东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