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3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东风路9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水,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满族,1953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 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