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25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风路9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水,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11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予以冻结,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信息。除此之外,截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