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26民初84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人民政府14楼。
第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东风路9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第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农民工保证金9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10日,第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新乡市计生委药具管理站综合楼工程,工程地点在延津县××乡××村,第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被告交纳了农民工保证金96600元。新乡市计生委药具管理站综合楼已全部竣工并已使用,农民工保证金96600元应全部退还。第三人已将该农民工保证金96600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经查明,2004年4月24日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新编[2004]23号文件《关于设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的批复》,显示经2004年3月20日市编委会议研究,提请4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同意,设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2019年3月12日,新乡市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市直部门修订“三定”规定涉及机构编制职责相关问题的通知》(新机改-90号),其中第四条其他调整事项中第2款显示,原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涉及的新编[2004]23号文件不再执行,即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现已不存在。经向原告释明,其表示在本次诉讼中不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
案件承办法官:***(承办人联系方式:0373-771****),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方式:0373-771****)。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0373-771****),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
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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