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兴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748号
原告:新乡县兴通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杨兴通,任该公司经理,住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林,任该公司负责人,住新乡市。
原告新乡县兴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新乡县兴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新乡县兴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县兴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县兴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任厚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