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02执3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书记员 陈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