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豫0727民初81号
原告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丘县教育体育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通过中标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定进行了建设合同的施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62937.7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三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封丘县中小学校安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原告参加了该校安工程改造项目的封丘县荆宫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应举镇南邢庄小学教学楼标段招标活动。原告对两个标段中标后,2013年8月30日被告以发包方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被告的荆宫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应举镇南邢庄小学教学楼的建设施工工程。合同价均为一次性包死固定价格形式,其中荆宫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总价款为1136953.44元,工期为180天,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3月1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基础完成首付20%,主体完成付50%,竣工后付20%,10%为质保金;应举镇南邢庄小学教学楼工程总价款为706984.27元,工期为120天,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基础完成首付20%,主体完成付50%,竣工后付20%,10%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荆宫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于2014年3月10完工,应举镇南邢庄小学教学楼工程于2014年1月20日完工。2014年8月12日,该二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同日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封丘县财政局审批同意拨付该工程款,双方经过结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81000元,还剩余362937.71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封丘县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2937.7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1.75元,由被告封丘县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军
书记员  王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