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岩市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鑫旺花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02民初1503号
原告***,女,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月山村漳龙高速立交桥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龙岩市鑫旺花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月山村漳龙高速立交桥北面路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岩市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鑫旺花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岩市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鑫旺花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泉州市盛泽房屋征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09543.8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龙岩市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鑫旺花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泉州市盛泽房屋征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09543.8元,前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车号为闽D×××××的小轿车一辆,前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廖丽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