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3919号
原告:平顶山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与北环路向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路南5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艳,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4元,减半收取9202元,由原告平顶山兴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平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姬丹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