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2民初4003号
原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路**院(移动营业厅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9170153U。
法定代表人:杨明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阁,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媛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原滍阳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272169。
法定代表人:李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萍,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司员工。
原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洋路桥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达园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洋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意达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洋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意达园林公司向佳洋路桥公司偿付代支付银行借款本息计人民币3140485.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6日,意达园林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货,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平顶山分行)基于编号为PDS20E2018016号的《授信额度协议》签订了编号为PDS2018010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意达园林公司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借款300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并约定了利息及罚息。同日,佳洋路桥公司同中行平顶山分行签订了编号为BPDS20E2018016B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佳洋路桥公司为意达园林公司《授信额度协议》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意达园林公司同中行平顶山分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其并未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等。致使佳洋路桥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向中行平顶山分行代偿了借款本息共计3140485.26元。佳洋路桥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意达园林公司追偿,但均未果。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所请。
被告意达园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借款人意达园林公司与贷款人中行平顶山分行基于《授信额度协议》(编号:PDS20E2018016)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PDS201801021),主要约定:意达园林公司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采用浮动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合同另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同日,保证人佳洋路桥公司与债权人中行平顶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PDS20E2018016B),主要约定:佳洋路桥公司就《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意达园林公司向中行平顶山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为300万元并及于对应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后意达园林公司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2019年1月7日,中行平顶山分行划扣佳洋路桥公司3140485.26元用于清偿涉案债务。同日,意达园林公司向佳洋路桥公司出具加盖财务印章收据,载明:“今收到佳洋路桥公司3140485.26元,系付暂借款。”现佳洋路桥公司以向意达园林公司追偿未果为由,来院诉讼。
上述事实,有佳洋路桥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银行付款回单、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保证人佳洋路桥公司代债务人意达园林公司偿还债权人中行平顶山分行贷款本息3140485.26元,依法取得了对意达园林公司的追偿权,故其要求意达园林公司偿还代偿款3140485.2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意达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3140485.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24元,减半收取15962元,由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康梦龙
书记员丁鸣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