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霍满聚,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霍某1,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霍某2,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孙占轻,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执行人:鲁山县顺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住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杜捞,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执行***、**、霍满聚、霍某1、霍某2、与孙占轻、杜捞、鲁山县顺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40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鲁山县顺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霍满聚、霍某1、霍某2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费生活费、车辆损失费、车辆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损失共计XX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霍满聚、霍某1、霍某2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元;三、驳回原告***、**、霍满聚、霍某1、霍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XX元,原告***、**、霍满聚、霍某1、霍某2负担XX元,被告鲁山县顺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XX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元。鉴定费XX元,由被告鲁山县顺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04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仲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民
人民陪审员  康 轻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