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民初35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西北侧蓝湾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555P。
负责人:徐予鄂,行长。
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滍阳镇夏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4007602272169。
法定代表人:李民生,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交通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60332980。
法定代表入:刘小兵,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路南5号院(移动营业厅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9170153U。
法定代表人:杨明艳,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黄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赵村乡朱家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626653741。
法定代表人:李民生,总经理。
被告:李民生,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杨卫红(李民生配偶),女,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李秋萍,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黄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李民生、杨卫红、李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梦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