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22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
被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9170153U。
法定代表人:杨明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江(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祥,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市水利局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
主责负责人:范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涛
审 判 员  王增燕
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