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方行上观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初304号
原告: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永定巷1号华通大厦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方行上观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步沿73号39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雷际,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业公司)与被告无锡方行上观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行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后并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苏0203民初2549号民事裁定,因该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缔业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缔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计2233.5元,由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骏
审判员酆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