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方行上观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3民初2549号
原告: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永定巷1号华通大厦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4050031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方行上观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步沿73号3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DEM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雷际,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无锡缔业全景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业全景公司)与被告无锡方行上观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行上观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缔业全景公司诉称:缔业全景公司系设计、实施文化展示工程的专业公司,自1995年创立以来自主设计并实施了多项文化展示工程,广受客户和社会好评。2016年初,缔业全景公司发现其自主设计、实施的多个项目成果被方行上观公司盗用并用于其网站宣传,其中包括缔业全景公司获得第五届(2015)中国环境艺术奖入围奖的《如城小学整合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国际白酒质检中心—整合环境文化形象设计》等多个项目。方行上观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缔业全景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1、方行上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2、方行上观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3、缔业全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的公证费1148元、律师费1万元、本案胜诉金额的10%及诉讼费、保全费由方行上观公司承担。
被告方行上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人民法院,本院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受案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等情况,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方行上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