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河北富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45721号
原告: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根华,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被告:河北富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贾宋镇邵屯村北(农业嘉年华内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小凡,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与被告河北富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根华,被告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小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园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技公司偿还园艺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 0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9日,科技公司(乙方)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园艺公司(甲方)借款人民币400 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科技公司向园艺公司借款人民币共计400 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8日,还款方式为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借款到期后,科技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科技公司答辩称:认可向园艺公司借款事实,对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现科技公司经济困难无法确定偿还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园艺公司(甲方)与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借款乙方用于资金周转。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400 000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20 年1月19日起至 2021年2月18日止。乙方借入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员工及工人工资,如有剩余,用于乙方日常经营,如因业务发展需要改变借款用途,乙方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偿还甲方借款和利息。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20年1月19日,园艺公司向科技公司转账交付合同约定借款400 000元。经询问,园艺公司表示科技公司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园艺公司系科技公司股东,为扶持科技公司经营故多次向科技公司出借款项。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转款回单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园艺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园艺公司通过账户间转账方式向科技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借款,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科技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间已届满,园艺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偿还借款本金。园艺公司要求科技公司偿还借款400 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富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借款4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河北富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娴婷
书  记  员   冯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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