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214号之二
申请人: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2)鲁1427民初2214号裁定,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车辆、房产价值1,693,825.06元。本案经申请人申请撤诉,本院已经裁定准许申请人撤诉,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撤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车辆、房产(保全金额1,693,825.06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