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214号之一
原告: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