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214号
申请人: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车辆、房产价值1,693,825.06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保全金额1,693,825.0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津农立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