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144号
申请人:***,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疃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富通公司)名下323621.5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依据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本院作出保单、担保书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名下323621.5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