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611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64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保全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9634367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351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8月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在××屯路支行1109××××0902账户存款67000.00元,已冻结67000.00元;解除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升路支行0200××××4047账户存款67000.00的冻结。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351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