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236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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