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236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