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3495号
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女,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道4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园园
书 记 员 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