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22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顺远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庆阳顺远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944013元及30万租赁物,案件受理费14825元,执行费1184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2执1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