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执1779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八家咀路口西300米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5831597.55元,执行费56558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2执17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