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天实业公司、永泰建筑公司、萌九砼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2民初290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实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农贸中心1号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豆思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监事长。
被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九砼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十里沟村十五里沟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天实业公司、永泰建筑公司、萌九砼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苏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