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7民初127号
原告:文毅,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文毅诉被告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文毅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文毅负担。
审判员付梦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