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27民初188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广场东路祥和花园北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9179964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