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27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广场东路祥和花园北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9179964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劳务费429265.9元及利息;返还预交的诉讼费7375元。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劳务费429265.9元及利息;返还预交的诉讼费7375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339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