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民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盈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号国贸中心19-A、B。
法定代表人:李泳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澳普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号世代雅居(南区)金牛居*座*层***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文继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芳,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盈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澳普斯顿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故本案应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莲凤
审 判 员 黄海鹰
审 判 员 杨 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国印
书 记 员 谭文姬
书 记 员 谭文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