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海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祥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女,1992年4月4日生,汉族,宣威市人,住曲靖市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杨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第三人大理市海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名食街D座附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大理市海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