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117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5111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七层793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一审被告:陈霞,女,19633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112号东骏大厦1205A2

法定代表人:夏锦明。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东方公司)及一审被告陈霞、佛山市南海区联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2011年向海淀法院申请对北京中青联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联迪公司)强制执行时,海淀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原因是因为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中青联迪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而非所谓的中青联迪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中青联迪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中青联迪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对中青联迪公司所享有的法定债权因中青联迪公司股东的不作为而无法获偿,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所作的规定,是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在中青联迪公司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其是否能够进行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目前不能确定。在被申请人未能证明中青联迪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实际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应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被申请人在起诉时并未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任何有效联系方式,导致申请人未能收到起诉文件及开庭传票。申请人在20184月底偶然了解到本案,并立即委托律师于201852日与一审法官取得联系,但一审法官在未与申请人对本案事实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于当日直接作出判决,并在律师递交代理手续时将判决交给律师。在申请人律师已与法院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给予申请人任何了解案情并为自己辩论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四)法院未依法调取对本案处理至关重要的证据。根据(2012)二中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书记载,中青联迪公司的财产在余建潮职务侵占罪中被公安机关扣押,因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无权调取该案卷宗以了解具体情况,故申请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材料,以便查清中青联迪公司财产状况及未能及时进行清算的原因,法院对此根本未作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自认其属于中青联迪公司的股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青联迪公司的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成了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富通东方公司作为中青联迪公司的法定债权人,其对中青联迪公司所享有的法定债权因中青联迪公司股东的不作为现无法获偿,中青联迪公司的股东应对中青联迪公司的上述法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