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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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629号之二
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七层79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晛,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通东方公司)诉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软通动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富通东方公司称已与软通动力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通东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7元,减半收取5348.5元,由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3969元,由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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