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9399号
原告: ***,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 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七层79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HRBP,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富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富通公司向我赔偿因缔约过失给我造成的损失共计22 000元;2、富通公司向我赔偿因缔约过失导致我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富通公司项目经理谎称腾讯方面对我不满,阻挠我入职,将公司已发offer作废,出尔反尔,毫无契约精神,并且拒绝沟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富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向***发送的offer写的很清楚,根据offer第四条第1款1、2、3项,我公司一直要求***提供上家公司的信息资料,***一直拒绝。我公司没有缔约过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20年11月18日富通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您好,恭喜您通过我司面试,附件是《录用通知书》及《入职信息登记表》,请您仔细阅读相关信息并做好准备。诚挚欢迎加入富通大家庭,在接下来到入职的时间里请按邮件要求准备好相关入职资料,并以负责任的态度完成前公司相关交接工作,……您需要在2020年11月20日前回复邮件确认《录用通知书》并通过邮件提交如下资料:《入职信息登记表》(红色字体部分)。入职时需自带笔记本办公(公司发放计算机补贴)。最后再次欢迎您加入富通,……”邮件附件《录用通知书》载明内容为“经过面试和甄选等环节,我公司拟与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现发送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如您愿意接受并遵守相关条款内容并同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请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邮件回复,并按照通知办理后续签订劳动合同事项。一、基本情况。1、合同期限。公司将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6个月,其中试用期6个月,……2、工作内容。(1)您即将从事工作的部门(Bu)是保险BU,所从事的职位是中间件运维工程师,……二、薪酬福利情况。1、薪酬结构。您的固定工资为税前12 150元/月。固定工资其中试用期(第1-3个月)固定工资按税前9720元/月发放。绩效工资基数:税前1350元/月(具体发放金额及时间将依据公司跟您签订的绩效任务书及考核结果来确定)。电脑补助:200元/月。……三、报到须知。1、报到日期:2020年11月23日上午9:00。报到地点:……四、其他说明。1、本通知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1)公司将对您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被证明您存在与所提供材料不符合的重大问题的,您自愿接受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您提交给公司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3)您已终止或解除与其他任何雇主的劳动关系。2、……”落款处显示富通公司人力资源部,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18日***回复电子邮件称“确认入职”。
***与富通公司人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下:“2020年11月18日:吴:入职是会对我之前的公司做背景调查?俞:这个背景调查不是我来做的,我不是很清楚。吴:是入职完以后做?那对我调查完了吗?2020年11月19日:吴:你给我个微信号吧。俞:这个就是我的微信号啊。吴:腾讯的主管。俞:海淀区海淀南路……**。吴:好的。2020年11月20日12:37:俞:公司这边需要做背景调查,辛苦您提供原公司的人力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名字与联系电话。吴:自己想办法。自己花钱找第三方机构吗?你这边给不给赔偿,不给赔偿下午我就申请仲裁了。俞:(发送图片)offer的基础在于背景调查真实有效。……如果您拒不提供,那这offer也就失效了。吴:行,我下午仲裁。跟你好好说不行。我没有电话。俞:您直属领导的电话也没有吗?吴:没有。是不是不赔偿,不赔偿我起诉了。……”
2020年11月20日16:50富通公司人事***向***发送电子邮件,载明“现我公司准备开展对您的背景调查,请您于2020年11月22日下午17点前邮件回复。邮件中请您提供上家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及直属领导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签订附件中《声明》。截止至2020年11月22日下午17点,如您未回复此邮件,则被视为放弃入职。”
2020年11月20日17:14***回复该邮件称“我这边没有上家公司HR,跟领导的联系方式。同意允许第三方调查。经过沟通HR未能让我按时入职,是公司违约,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发送附件《声明》称“本人保证在应聘中所有陈述及提供的材料均为完整和准确的事实。我清楚如有任何遗漏或不确实信息,按照公司的聘用和解聘规则,可能导致违约处罚。包括拒绝聘用或解除劳动关系。我确认,应聘本公司。我可能需要接受本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背景调查,本人给予调查授权。***。2020年11月20日”。
2020年11月20日17:19***回复***称“请您于2020年11月22日下午17点前,提供上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直属领导的姓名及沟通方式,以供我司做背景调查。”
2020年11月22日17:10、18:09***两次发送电子邮件称“截止至2020年11月22日下午17点,未收到您关于‘上家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直属领导姓名及沟通方式’的有效回复邮件。现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录用通知书》相关条款,公司决定对您不予录用。”
***主***公司拒绝录用其的原因与背景调查无关,实际系富通公司项目经理**阻挠其入职,并且其已经回复邮件授权对方进行背景调查。***就其主张提举了录音。(1)***主张为2020年11月20日其与富通公司项目经理**之间的录音。载明对方陈述“我中午的时候也跟你说过,就是我这边肯定是不可以了”、“发offer不发offer的事啊,我表示歉意”、“站在立场、角度上考虑,我觉得你确实不适合我这,我已经跟你表明态度了,你的心情我也能理解”。***表示人事不接其电话,对方表示已给人事留言。(2)***主张为2020年11月20日其与富通公司人事***之间的录音。载明***多次询问对方“周一能不能入职”,对方表示“今天是礼拜五”、“我待会给你发背景调查的通知书,你把联系方式那些都给我”、“周一能不能入职,咱们就要看后面背景调查能不能顺利地做下来,而且是没有问题的”、“我不知道,我是接到通知,现在干背景调查,然后我会给您发通知”, ***表示“你可以调查,你可以找第三方调查,没有不让你们调查”。富通公司认可录音中是其公司项目经理**及人事***的声音,表示其公司招聘的岗位是驻场运维,必须在现场工作,需要和项目经理一起工作,如果***入职,其直接领导就是**,并表示人事只是希望***配合做背景调查,但其在没有入职的阶段就不配合,言语上已经开始辱骂,其公司取消录用的唯一原因就是***没有提供背景调查的相关信息。
双方均确认***已向富通公司提交简历。***表示其简历中已明确显示其上家单位名称,不存在不准确的内容,富通公司完全是诬陷,没有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富通公司则表示***的上家公司是大型企业,其公司曾试图联系过,但没有直接联系人的姓名,总机不给转接电话,如果***不提供信息,其公司根本无法做背景调查。
针对背景调查的内容,富通公司表示包括工作年限、工作表现、有无在运维过程中发生重大过错、上家领导对***工作表现的评价。***则表示按照录用通知书载明内容,背景调查只能调查其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即便其上家公司的领导对其不满,也不能取消录用,且富通公司没有对其开展背景调查,实际原因为项目经理阻挠其入职。
针对***主张损失的构成,***表示为:1、富通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书中载明固定工资12 150元、绩效工资1350元,合计13 500元,因富通公司存在缔约过失,应当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2、富通公司耽误其入职其他公司造成其收入上的损失,其又要重新找工作,应当赔偿其损失8500元,数额是其估算的。***表示其在上家公司的收入水平为每月1万元,另表示其2020年11月15日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自上家公司离职,离职后找工作期间收到了富通公司的录用通知书,2020年12月8日其才入职新的单位。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属于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争议属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法律、司法解释无除外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进而,关于富通公司向***发送录用通知书后未与***建立劳动关系,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构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磋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信赖利益,自觉避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本案中,其一,富通公司已向***发送《录用通知书》,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报到时间等进行明确,***收到该通知后表示确认入职,可见双方已就入职事宜达成一致。其二,现有证据显示,富通公司项目经理**已告知***不同意其入职,就发送录用通知书事宜向其致歉并表示其不适合该工作。以上情形可以印证***所持富通公司拒绝录用其的真实原因为项目经理不同意其入职的主张。其三,在项目经理表示不同意***入职之后,富通公司才向***发送了背景调查相关的电子邮件,***已回复邮件同意授权富通公司对其开展背景调查,且富通公司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在《录用通知书》中并未记载为***应当履行的义务。故本院认为富通公司存在过错,导致***不能入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造成了损失,富通公司应当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上,结合***主张的耽误就业情形,依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令富通公司向***赔偿损失5000元,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5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